天津办公家具入驻入围天津政府采购网平台办理服务,天津办公家具入驻天津政采协议供货平台!
一、备案品目范围 服务器(不包括50万元以下系统集成项目中的服务器采购)、台式计算机(不包括计算机工作站)、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工作站)、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和办公套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不包括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指分体壁挂式、柜式民用空调)、家具用具(指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和屏风类)、复印纸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生产厂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1年12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1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B.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2年1月-6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2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C.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2年7月-12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2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D.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3年1月-6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3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E.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3年7月-12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3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3)提交备案文件所在年度中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4)备案之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备案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若境外生产企业无法直接参与备案,允许境外生产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授权一家国内总代理商,全权代理参加我市2022至2023年度协议供货,以厂商身份进行品牌备案等相关活动,提供授权书原件扫描件。 (二)代理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1年12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1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B.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2年1月-6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2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C.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2年7月-12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2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D.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3年1月-6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3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E.提交备案文件日期为2023年7月-12月的,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或者2023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3)提交备案文件所在年度中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4)备案之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扫描件(备案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提供与所代理品牌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我市2022至2023年度协议供货项目的代理商资格授权书原件扫描件。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备案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http://www.ccgp.gov.cn/search/cr/)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登记备案要求、时间及方式 (一)供应商在进行备案前,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及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注册,领取CA并办理电子签章后方可进行备案。 (二)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如生产厂商未进行备案,则不接受该品牌代理商的备案。 (三)登记备案及维护商品库时间: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备案及商品库生效开始时间:2022年1月1日。 (五)备案方式:采用电子化网上备案形式,各参与备案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商登陆以下链接进行网上备案。 网上备案链接:http://221.238.96.199:8080/zcjjonline/Slogin.jsp (六)备案所需文件及网上备案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七)备案有效期限:从备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