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要求
(三)备案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提交备案文件前两年任意一年度的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扫描件。
B.提交备案文件当年度的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 提交备案文件当年度的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 提交备案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备案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四)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备案。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备案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备案要求的企业,拒绝参与本次备案,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六)供应商须签署《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自主竞价供应商承诺书》。